北京市规自委职责?(北京市的责任?)
主要职责:
(一)履行本市全体人民作为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的义务,管理所有土地空间使用的义务;执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和土地空间规划、测量、测量和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城市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推进重点功能区的战略和制度,组织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公共服务、公共安全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设置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础农田、城市发展边界等管理线,构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估,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系统和城市健康检查评估机制。城市的设计。负责城市雕塑和公共空间景观的规划管理。
(三)负责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建立国家空间利用管理体系,制定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制定和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土地管理。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负责土地征用管理。
(四)负责本市自然资源的调查和评价工作。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标准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系。对自然资源进行基本调查、特别调查和监测。负责监测和管理自然资源调查的监测和评价结果以及信息传播。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认登记;为各种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的统一确认登记、权利调查、不动产勘测、争端解决和结果应用建立制度和规范。建立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收集、整理、共享和转移管理。解决相关的所有权纠纷。
(六)负责本市自然资源资产的有偿利用。建立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计制度,负责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核算。建立资产负债表,并制定评估所有自然资源的标准。制定全民自然资源资产配置、转让、租赁、出资和土地保护政策,合理配置全民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的估价管理,依法收回相关资产的收益。
(七)负责城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组织制定自然资源开发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自然资源定价制度,组织自然资源分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指导节约和集中利用。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组织自然资源管理的政策措施,包括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一体化。
(八)负责城市生态修复工作。牵头制定全市土地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落实相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的综合修复、土地整理和开垦、矿山地质环境的修复和管理。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生态恢复政策措施,合理利用社会资金,提出替代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农地保护制度。领导制定和实施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工作。实施农地保护责任目标评估和永久性基础农地专项保护。完善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监督耕地补偿制度的实施。
(十)负责城市地质灾害的预防和管理。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有关要求,组织制定地质防灾规划和防护标准,指导实施。组织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估、隐患调查、深入调查和调查。指导开展小组调查、专业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工程管理工作。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十一)负责全市地质勘探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制定地质勘查计划,监督勘查工作。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监督和控制地下水过度开采和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管理。采矿权的管理。监督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城市测绘设计和制图的地理信息管理。负责测量设计和基础测量,测量行业管理。负责勘测设计和勘测资质和信用管理,监督勘测设计的科技推广、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监督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的管理。测量标记保护。管理地名的工作。
(十三)促进本市自然资源领域的科技发展。制定和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计划。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统筹管理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数据。负责监督和管理与自然资源和土地空间规划有关的档案。
(十四)承担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担基础工作,研究和论证城乡规划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求党中央和国务院就首都规划和建设的重大事项提出报告。
(十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土地空间规划管理的督察。依法承担建设项目的规划核查工作。调查和调查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土地空间规划、勘测、设计和制图方面的非法案件。
(16)执行委员会和市政府指派的其他任务。
(一)履行本市全体人民作为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的义务,管理所有土地空间使用的义务;执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和土地空间规划、测量、测量和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城市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推进重点功能区的战略和制度,组织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公共服务、公共安全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设置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础农田、城市发展边界等管理线,构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估,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系统和城市健康检查评估机制。城市的设计。负责城市雕塑和公共空间景观的规划管理。
(三)负责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建立国家空间利用管理体系,制定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制定和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土地管理。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负责土地征用管理。
(四)负责本市自然资源的调查和评价工作。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标准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系。对自然资源进行基本调查、特别调查和监测。负责监测和管理自然资源调查的监测和评价结果以及信息传播。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认登记;为各种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的统一确认登记、权利调查、不动产勘测、争端解决和结果应用建立制度和规范。建立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收集、整理、共享和转移管理。解决相关的所有权纠纷。
(六)负责本市自然资源资产的有偿利用。建立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计制度,负责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核算。建立资产负债表,并制定评估所有自然资源的标准。制定全民自然资源资产配置、转让、租赁、出资和土地保护政策,合理配置全民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的估价管理,依法收回相关资产的收益。
(七)负责城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组织制定自然资源开发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自然资源定价制度,组织自然资源分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指导节约和集中利用。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组织自然资源管理的政策措施,包括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一体化。
(八)负责城市生态修复工作。牵头制定全市土地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落实相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的综合修复、土地整理和开垦、矿山地质环境的修复和管理。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生态恢复政策措施,合理利用社会资金,提出替代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农地保护制度。领导制定和实施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工作。实施农地保护责任目标评估和永久性基础农地专项保护。完善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监督耕地补偿制度的实施。
(十)负责城市地质灾害的预防和管理。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有关要求,组织制定地质防灾规划和防护标准,指导实施。组织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估、隐患调查、深入调查和调查。指导开展小组调查、专业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工程管理工作。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十一)负责全市地质勘探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制定地质勘查计划,监督勘查工作。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监督和控制地下水过度开采和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管理。采矿权的管理。监督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城市测绘设计和制图的地理信息管理。负责测量设计和基础测量,测量行业管理。负责勘测设计和勘测资质和信用管理,监督勘测设计的科技推广、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监督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的管理。测量标记保护。管理地名的工作。
(十三)促进本市自然资源领域的科技发展。制定和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计划。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统筹管理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数据。负责监督和管理与自然资源和土地空间规划有关的档案。
(十四)承担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担基础工作,研究和论证城乡规划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求党中央和国务院就首都规划和建设的重大事项提出报告。
(十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土地空间规划管理的督察。依法承担建设项目的规划核查工作。调查和调查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土地空间规划、勘测、设计和制图方面的非法案件。
(16)执行委员会和市政府指派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