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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条例?(家庭垃圾的分类?)

栏目:词语意思 时间:2024-09-27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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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
第二章分类的引入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四章资源减少和回收利用
第五章教育与社会参与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加条款
第一章一般来说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入、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源减量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垃圾,以及依法认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垃圾。
住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深圳市建筑垃圾减排利用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公众参与、制度约束、习惯养成、系统推广、逐步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行政执法和资金保障,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并提供相应保障。
负责街道垃圾的分类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生活垃圾分类进行宣传和指导。鼓励在《居民公约》中列入家庭废物分类要求。
第七条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或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市、区的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教育、商业、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市生活垃圾分类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安排和保障措施,组织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回收、处理设施纳入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并将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纳入土地供应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重大工程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第十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心是政府设立的从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的专业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二)参与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监督、评价和评价;
(三)组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培训;
(四)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材料,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五)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探索生活垃圾专用垃圾袋的应用;
(六)组织和指导实施生活垃圾减量分类试点、示范场地建设、标准制定和推广;
(七)承担市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缴纳垃圾处理费,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谁支付和差别收费的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量收费。
第十二条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技术创新,支持先进的生活垃圾分类设备和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智能化、专业化、信息化。
市、区主管部门可以使用智能信息系统,收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并收集相应的证据。
第二章分类的引入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为再生垃圾、厨房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按以下要求分类:
(一)可回收废物是指适合回收利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如玻璃、金属、塑料、纸张、纺织品、家具、电气和电子产品。
(二)食物垃圾,是指易变质的食物垃圾、甜瓜核及其他有机物,包括家庭食物垃圾、食物垃圾、食物垃圾及其他食物垃圾。
(三)危险废物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有直接或潜在危害,需要特别处理的废物,包括电池、灯具、家用化学品等。
(四)其他废弃物是指除回收垃圾、厨房垃圾和危险废物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第十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商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点和处理利用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补充有关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城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设施设备的配置说明书,并予以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分类标志和相关标志应当统1.清晰、易于识别。
本区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区域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种类进行细化,合理规范收集容器的安装数量。
各区主管部门会指导各地区办事处探索便利生活垃圾的分类及配送服务。
第十六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义务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放入适当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处置场所。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废弃的废旧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放置在指定场所,其他可回收的物品,可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
(2)家庭厨房垃圾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浸油和水,并将其放入专用收集容器中。如果使用一次性袋,则必须将其放在单独的收集容器中。
(三)不能就地处理的食物废弃物,应将油和水浸出后放入专门用于食物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中。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产生的其他食物垃圾,应当单独处理。
(五)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收集容器上的标识进行分类,废弃药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销毁或破坏性,并放置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
(六)废弃的橙子,应按地区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放置在指定的橙点,回收单位和个人可上门进行回收。
(七)每天丢弃的花卉、蔬菜,应根据花盆、植物、土壤等成分进行分离,放入回收物、食物垃圾等垃圾收集容器。它还可以被放置在指定的下落点,或者由回收单元或个人收集。
(八)公园、市政道路、居民区等因修剪树木而产生的木竹、树枝、花草、落叶等绿化垃圾,应另行处理。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废旧家具、电器电子产品、橙等花卉收集单位的清单、联系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建立生活垃圾定期处置制度。
区主管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定时安装制度和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的具体排放期限。其中,生活垃圾的每日排放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次。
第十九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员制度。生活垃圾的分类和投入管理人员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房地产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对业务和生产场所进行环境卫生管理的,委托的房地产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担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者,自行负责业务和生产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自行管理机构担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者。
(二)住宅用地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业主自身环境卫生管理人、业主委员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
(三)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置管理者是道路、广场、公园、沙滩、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n",
(四)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单位。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管理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管理人。
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标准设置分类放置点,组成分类收集容器,保持下落点和收集容器完整清洁;
(二)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行为进行威慑,拒绝改正的,应当及时向辖区或者道路管理局报告。
(三)配合市、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指导工作;
(四)将生活垃圾分类及时移交相应的收集运输单位;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登记册,记录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位置,并按有关要求报送民政事务处;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配合活动场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按活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计划,对生活垃圾分类、配置提供提示和指导,合理安排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二条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住宅区的面积,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和垃圾数量,设置可回收物、家庭厨房垃圾等垃圾收集容器,结合当地特点和消防安全规范,确定废弃家具、电器电子产品、橙色掉落点。住宅区有害垃圾、废弃收集容器可以单独进行。
如果因确定居住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地点而产生争议,则可向当地办事处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居民区公共区域不得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居民区公共区域(包括地下公共空间)不得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但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安装标准的收集容器除外。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区、办公区应当设置可回收垃圾、危险废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合理设置可回收利用的物品或者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除前款规定外,集中式餐饮单位还应当设置食物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设置其他食物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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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处理。
第二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建设适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集中运输、处理设施。
第二十七条区主管部门和地方办事处应当与从事生活垃圾运输的单位签订运输合同,约定项目期限、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价格、分类运输要求、退出机制、违法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废弃于回收容器或者指定场所的回收物,由废物分类管理人员通知有关回收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回收。
生活垃圾、食物垃圾和其他废物应定期收集和运输,以供日常使用。家庭厨房垃圾应在规定期限结束后立即密封存放,并在12小时内收集。
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并运输到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场所。
第二十九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合理安排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行时间和路线,避免交通堵塞和噪音干扰。
第三十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运输车辆、安全设施和作业人员;
(二)保持运输车辆密闭、清洁,并喷涂分类标志;
(三)安装运输车辆定位监控系统,并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联网;
(四)按照规定的时间、频率、路线和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运输;
(五)建立公用电话号码、管理登记簿,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位置等,并定期向地区主管部门报告;
(六)依法安全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制定应急预案,并在辖区备案;
第三十一条回收物的处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废旧玻璃、金属、塑料、纸张等被回收到回收资源回收单位进行资源利用;
(二)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或者再生面料由生产者、销售者再利用或者资源利用;
(三)废弃家具分解后,根据分解物的成分和属性进行资源利用。
(四)将废弃电气电子产品移交具有加工资格的单位进行资源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二条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编制可再生材料回收利用指导目录,制定低价值可再生材料回收利用支持政策,促进低价值可再生材料的回收利用。
市、区商务部门应当通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向市民提供回收预约服务、可回收物品目录、回收方法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应当在居民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地设置便利的回收点和回收设施,建立预约回收平台,公开交易目录和价格,鼓励通过固定回收和上门回收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
鼓励生产经营者适当收集相关废物和包装。
第三十四条食品废弃物的资源利用主要是通过生产沼泽、化肥等生化处理。
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食堂、餐饮单位及有条件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食物垃圾处理设备,就地处理。
第三十五条食品废弃物不得就地处理,应当交给食品废弃物特许经营企业收集、运输、处理。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集、运输、处理食物垃圾。
第三十六条危险废物应当集中在危险废物存放场所,定期向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进行资源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提高属于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加强对上述危险废物处置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废弃的贺年花,应当根据植物的特性进行移植栽培。没有移植价值或者不能移植的,作为日常废弃。
第三十八条绿化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将绿化垃圾的树枝粉碎,用作堆肥或生物质燃料,具有利用价值的大型树干在拆除树枝后可以直接使用。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处理设施设备、安全设备和工人,对收到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二)建立生活垃圾处置计量监测系统,并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联网;
(3)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天收到处理的生活垃圾种类和数量、资源利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流程等,并按要求向地区主管部门提交台账信息。
(四)不得违反规定或者合同,确实需要关闭或者关闭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向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五)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安全处理生活垃圾,制定应急预案,并提交市、区主管部门;
协助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研究、开发和更新资源利用及无害处理技术。
第四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收到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或者收集、运输单位重新分类;不进行重新分类的,可以拒绝收集、运输、处理,并向市、区主管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规定的,可以要求重新分类收集、运输。如果他们拒绝纠正,他们必须向地方当局报告。
区主管部门接到未按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依法处理。
第四章资源减少和回收利用
第四十一条建立生活垃圾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的源头减少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促进资源节约。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线上和线下交易,促进闲置物品的再利用。n",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应当在减少生活垃圾来源方面起到示范作用。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可回收或资源利用的办公用品,不得采购一次性杯子供公司办公场所使用。在集中用餐的情况下,不能提供一次性餐具。
企业和社会团体鼓励使用可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一次性杯子的使用。
公共绿地和公共林土壤改良应优先使用食物垃圾资源利用产品。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合果蔬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商业部门。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要求,限制产品过度包装,并按照规定回收国家强制性召回目录所列产品和包装。
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负责产品和包装废弃后的回收处理。
第四十四条鼓励和引导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货运代理、快递等企业,探索建立逆向物流协同回收体系,推动包装回收利用。
鼓励网上交易第三方平台,促进包装简化,一次性产品减少。
第四十五条零售商不得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酒店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生活用品。
第四十六条餐饮服务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合理消费、适量膳食,不得免费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等餐具。鼓励在送餐服务中采用清洁、消毒和可重复使用的餐具,并提供回收服务。
帮助减少家庭垃圾,如包装垃圾,食物垃圾和外卖产生的家庭垃圾。
大型的群众活动和密集的饮食鼓励使用可回收的餐具。
第五章教育与社会参与
第四十七条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部门应当协同市、区主管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垃圾分类习惯的形成,提高城市文明水平。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公共文明指数评价体系。
第四十八条市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教育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和体验设施,免费向市民开放。
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点、酒店、旅游活动中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监督,组织行业协会对导游进行垃圾分类知识培训,督促旅游企业引导游客。
第五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应当根据职责或者工作范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再生资源、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环保、电子商务、快递、酒店、餐饮、旅游、家政服务等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培训、指导和评估,指导、指导和督促会员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对生活垃圾的分类、释放、收集的要求,应当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一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公益宣传,加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行为的舆论监督。
公园、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市、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和宣传。
第五十二条每年十一月八日为垃圾减量日。提倡简单适度的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在减废日组织开展减废宣传教育,引导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开展减废体验活动。
第五十三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依法参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五十四条市、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招募志愿者,购买服务,安排志愿者或者专家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监督和服务活动。
第五十五条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监督制度。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理人工作规范,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织房地产服务企业、志愿者团体等,必要时安排房地产服务企业职工、志愿者、住宅区居民等为监理人,指导居民根据需要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如果你组织房地产服务公司的监理人,你可以购买服务。
第五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完善评价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的组成、产生量等进行调查,对生活垃圾的分类进行评价,并公布调查结果和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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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收集垃圾分类全过程信息,并输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
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提高生活垃圾应急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十九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集中运输和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气、废物、噪声等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按规定公布监测信息。
第六十条本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房地产服务合同范本》和《绿色房地产管理评价制度》,对房地产服务企业违反管理规定,将相关信息纳入房地产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投诉和举报。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提供网络投诉举报方式。
第六十二条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制度。
市、区主管部门可以从热心公益的志愿者中选出社会监督员,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管理监督。
社会监察员有权进入居民区、学校、办公室和生产经营相关场所,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储存、收集、运输、处置的实施情况,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社会监察员的监督检查工作。社会监察员不得披露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或者专有技术信息。
社会监督员发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存在问题,市、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做好反馈处理。
第六十三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信用信息档案,记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违规、违规、处置结果等信息。
第六十四条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开展文明单位、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评选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维护要求的;
(三)未收到有关举报、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失职、滥用职权、医疗事故行为。
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处置生活垃圾的,由地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绝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元,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无严重情节,自愿参加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监督活动的,不受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地区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n",
(一)未按需要设置分类放置场所,未设置分类收集容器,未保持放置场所或者收集容器完整清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配合市、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生活垃圾分类进行宣传和指导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将生活垃圾分类交给相应收集运输机构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投入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或者未按有关要求向街道办事处报送生活垃圾分类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住宅区居住层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管理责任的,可以对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管理人员不予处罚,区主管部门对有关违法行为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对生活垃圾的分类和投入作出充分指导和指导,未合理安排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地区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配备相应运输车辆、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分类收集、运输车辆未密封、未喷涂分类标志、运输车辆未安装定位监测系统、未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联网的,责令及时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频率、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或者运输生活垃圾的,责令及时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不公开收集、运输电话,建立管理帐簿,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定期向区主管部门报告,责令及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遵守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收集、运输分类生活垃圾,或者未向地区主管部门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特许经营企业收集、运输、处理不能就地处理全部食品垃圾的,由地区主管部门责令其及时改正,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由地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一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地区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配备相应的加工设备、安全设备和操作人员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处下列2万元以上5万元的罚款:
(2)对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处理生活垃圾获利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未安装测量监测系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网,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四)未建立管理登记簿或者未按要求提交登记簿的,责令及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停止处理生活垃圾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总量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责令及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不遵守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不要求市、区主管部门制定应急预案,责令其及时改正,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商品零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塑料袋的,由市场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绝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酒店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向消费者提供客房用一次性日用品的,市场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及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向消费者免费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等餐具的,由市场监督部门责令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三款涉及提供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欺诈、骗取财政补助、奖励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追回欺诈资金,处欺诈资金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录
第74条本条例下列术语的含义:
(一)家用化学品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药品及其包装、农药、消毒剂、包装、油漆、溶剂、包装等。
(二)家庭厨房垃圾,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垃圾,如蔬菜、蔬菜叶、果壳、剩饭、废弃物等。
(三)“食物废弃物”是指食品加工、餐饮、单位供餐等活动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弃物、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四)其他食品垃圾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产生的蔬菜、水果、腐肉、骨头、水产品、家禽内脏等易腐垃圾。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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