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的健身条例?(对公众的健康规范?)
第一章一般
第一条为了促进人民群众健康活动的发展,保护人民在健康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增进人民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城乡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投入,促进全民健身平衡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促进与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和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国家促进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社会团体、体育民营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公民有权依法参加全国健身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国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全体国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捐赠和赞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健身事业捐赠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对对国家健身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健身计划
第八条国务院制定全国健身计划,明确全国健身事业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健身实施方案。
国家健身计划和国家健身实施计划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需要。
第九条国家定期开展公民健康监测和全民健康活动状况调查。
公民健康监测工作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学生健康监测工作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进行。
全国健身活动情况调查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进行。
第十条国务院根据全国卫生监测结果和全国卫生工作情况调查结果,修改全国卫生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公民体能监测结果和全国健身活动情况调查结果,修订全国健身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国家健身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国健身计划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章国民健康活动
第十二条规定每年8月8日为全国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国健身日加强全国健身宣传。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在全国健身日举办全国健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健身日组织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将在全国健身日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体育设施在全国健身日免费开放。
第十三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群众性体育比赛。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全国范围内的社会团体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全国范围内的群众性体育比赛。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定期组织群众性体育比赛。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业娱乐季节,组织适合农村生产、劳动、文化生活的全国性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职工开展工作场所(前期工作)和业余健身活动。如有条件,可举办运动会、运动测试、体能测试等活动。
第十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联、中国共产党等社会团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会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健身活动。
个别体育协会应当将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全国健身活动纳入工作计划,指导和支持全国健身活动。
第十七条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康工作,协助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鼓励全国健身活动场所、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国健身活动,推广科学健身知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对依法组织的群众性体育比赛等全民健身活动进行审查和收费。
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和报道,传播科学健身知识,提高全民健身意识。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体质,组织开展体育教育,开展无线电体操、眼科体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体育运动,提高学生的体力。
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一小时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至少每学年举办一次全校体育比赛。如果条件允许,我们也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活动,如徒步旅行,露营和运动夏季(冬季)露营。
第二十三条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合作,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
青年活动中心、青年宫、妇女儿童中心应当促进学生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组织群众性健身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体育活动传播封建迷信,从事违反社会道德、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章全民健康保障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对国家健身的投入。
体育部门按照国家彩票公益基金分配政策分配和使用的彩票公益基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国健身事业。
第二十七条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保护以及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服务提供,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使人们能够在附近参加健身活动。农村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考虑农村的生产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在放学后和节假日开放体育设施。公立学校积极创造条件,使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它鼓励公立学校开放体育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实行责任保险。
学校可以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维持体育设施运作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安排健身活动场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
住宅区的设计应安排健身活动场所。
第三十条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负责管理和维护公共场所、居民区的国家健身器材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科学指导全民健身活动。
国家对以无偿为目的向公众提供健身技术教育、组织健身活动、传播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者实行技术分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提供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高风险体育运动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n",
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经营者、商业、商业、高风险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一)
2.二
3.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现场调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果他们被允许,他们将签发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调整高风险体育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健身活动的组织者和健身设施的经营者依法参加相关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办理意外保险。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绝改正的,对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违规行为高风险体育项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依法改正。如有非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无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高危体育事业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经营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体育事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责令改正。如有非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无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不改正,原发证机关将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利用健身活动传播封建迷信,违反社会道德,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民身心健康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国健身工作中过失、滥用职权、从事医疗工作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了促进人民群众健康活动的发展,保护人民在健康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增进人民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城乡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投入,促进全民健身平衡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促进与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和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国家促进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社会团体、体育民营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公民有权依法参加全国健身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国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全体国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捐赠和赞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健身事业捐赠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对对国家健身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健身计划
第八条国务院制定全国健身计划,明确全国健身事业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健身实施方案。
国家健身计划和国家健身实施计划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需要。
第九条国家定期开展公民健康监测和全民健康活动状况调查。
公民健康监测工作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学生健康监测工作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进行。
全国健身活动情况调查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进行。
第十条国务院根据全国卫生监测结果和全国卫生工作情况调查结果,修改全国卫生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公民体能监测结果和全国健身活动情况调查结果,修订全国健身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国家健身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国健身计划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章国民健康活动
第十二条规定每年8月8日为全国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国健身日加强全国健身宣传。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在全国健身日举办全国健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健身日组织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将在全国健身日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体育设施在全国健身日免费开放。
第十三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群众性体育比赛。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全国范围内的社会团体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全国范围内的群众性体育比赛。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定期组织群众性体育比赛。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业娱乐季节,组织适合农村生产、劳动、文化生活的全国性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职工开展工作场所(前期工作)和业余健身活动。如有条件,可举办运动会、运动测试、体能测试等活动。
第十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联、中国共产党等社会团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会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健身活动。
个别体育协会应当将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全国健身活动纳入工作计划,指导和支持全国健身活动。
第十七条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康工作,协助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鼓励全国健身活动场所、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国健身活动,推广科学健身知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对依法组织的群众性体育比赛等全民健身活动进行审查和收费。
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和报道,传播科学健身知识,提高全民健身意识。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体质,组织开展体育教育,开展无线电体操、眼科体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体育运动,提高学生的体力。
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一小时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至少每学年举办一次全校体育比赛。如果条件允许,我们也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活动,如徒步旅行,露营和运动夏季(冬季)露营。
第二十三条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合作,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
青年活动中心、青年宫、妇女儿童中心应当促进学生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组织群众性健身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体育活动传播封建迷信,从事违反社会道德、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章全民健康保障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对国家健身的投入。
体育部门按照国家彩票公益基金分配政策分配和使用的彩票公益基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国健身事业。
第二十七条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保护以及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服务提供,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使人们能够在附近参加健身活动。农村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考虑农村的生产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在放学后和节假日开放体育设施。公立学校积极创造条件,使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它鼓励公立学校开放体育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实行责任保险。
学校可以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维持体育设施运作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安排健身活动场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
住宅区的设计应安排健身活动场所。
第三十条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负责管理和维护公共场所、居民区的国家健身器材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科学指导全民健身活动。
国家对以无偿为目的向公众提供健身技术教育、组织健身活动、传播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者实行技术分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提供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高风险体育运动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n",
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经营者、商业、商业、高风险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一)
2.二
3.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现场调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果他们被允许,他们将签发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调整高风险体育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健身活动的组织者和健身设施的经营者依法参加相关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办理意外保险。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绝改正的,对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违规行为高风险体育项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依法改正。如有非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无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高危体育事业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经营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体育事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责令改正。如有非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无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不改正,原发证机关将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利用健身活动传播封建迷信,违反社会道德,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民身心健康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国健身工作中过失、滥用职权、从事医疗工作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