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并且包括在实际生活中的法运行、法律运行机制、一个国家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它是一个由一个国家、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要素组成的系统。
2、根据法系、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分类。
3、大陆法系是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也被称为英国法系、普通法系。
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更大部分是从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或多个“法律集团”输入的现象。
6、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依法确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进行的基本分类
法学院是西方法学中常见的概念。内容上和形式上都有共同的特点,形成传统和派别的各国法律被认为属于同一法系。
所以西方法学所谓的法学院,主要是根据法律特征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进行分类的方法。西方法学家在法学院的划分上也不一致,但许多法学著作在论述法学院问题时,会列举英国法学院、大陆法学院、中华法系、印度法学院、伊斯兰法系五大法学院。
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基本上都是法制史上的概念。大陆法系是指来源于欧洲大陆的罗马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因此大陆法系也被称为罗马法系和民法法系。
扩展:
英美法系特征:
1、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比较缓慢,具有保守性,有“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系统复杂,缺乏系统性
6、重视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法学院是西方法学中常见的概念。内容上和形式上都有共同的特点,形成传统和派别的各国法律被认为属于同一法系。
所以西方法学所谓的法学院,主要是根据法律特征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进行分类的方法。西方法学家在法学院的划分上也不一致,但许多法学著作在论述法学院问题时,会列举英国法学院、大陆法学院、中华法系、印度法学院、伊斯兰法系五大法学院。
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基本上都是法制史上的概念。大陆法系是指来源于欧洲大陆的罗马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因此大陆法系也被称为罗马法系和民法法系。
扩展:
英美法系特征:
1、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比较缓慢,具有保守性,有“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系统复杂,缺乏系统性
6、重视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学院